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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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1 20:37:23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一户只能有一处,无分大小。 在申报审批的时候可以不交还“原土地证”原件,而只需交复印件,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而办理新房土地证时就需交还原件注销。 我国征地补偿一般不实行“亮证补偿”,而是实行“据实清理”,即无证违法用地的“农房”一般情况下也进行了补偿,因你未提及你所在省市,故无法准确hui答。 国家对农房的监察力度很微弱,许多农户都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也无相关法律明确无证农房是否给予补偿,一般征地方为加快征地进度,减少矛盾,都进行了全额或部分补偿。 建议:若你修来等补偿的话,完全没必要,征地补偿的大头不在于你房产的多少,而在于你你户农业人口的多少。若修来自己住,则可以无视国土部门的责停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国土部分无强制执法权,区县人民政府和法院不会为农房来激化矛盾。在执法科待这么久,这些破事早淡定了....
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1)土地宏观调策。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林业、牧业、工业、城市和居宅建设等各类用地进行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对各类用地进行控制,尤其是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
制。
(2)土地集约利用政策。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土地利用要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的效益和使用功能,减少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3)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逐步减少划拨使用土地的范围,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地价评估,也要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偿使用,建立起土地使用者的自我约束机制。
(4)节约用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注意节约用地,可以少占地的,不得多占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防止宽打窄用,占而不用,防止闲置浪费土地。
(5)保护耕地政策。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征用耕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严格保护。
由于加拿法赋予各省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职责,因此各省在土理方面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制定了土地规划法,在土地征用方面制定有土地征用法,例如,艾伯塔省的《艾伯塔土地征用法》,安大略省1947年颁布的《规划法》,各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土地管理严格、有序。安大略省是加拿大人口最多、耕地面积最大、土地最为肥沃的省份。安大略省根据宪法制定了《规划法》,并以该法为依据制定了《政策宣言》,对安大略省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范围及程序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政策宣言》起到了决定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中《规划法》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作用、效力、审批、修编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政策宣言》则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做出了清晰、全面、具体的政策指向,要求地方政府在履行其规划职责时必须考虑省的相关利益。这两个法律文件,为政府上下级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利益分配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安大略省还制定了《评估法》、《建筑留置权法》、《联营公司法》、《登记法》、《开发收费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则和办法,形成了十分完备的土地法律体系。
通常,在土地管理的某一领域也会涉及多个法律,例如安大略省房产业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Contract Law)、不动产和商业经纪人法(Real Estate and Business Brokers Act),商业经营法(Business Practices Act)、土地转让税法(Land Transfer Tax)、征用法(Expropriation)、竞争法(Competition Act)、收入法(Income Tax)、土著人土地法(Native Land)、土地登记法(The Registry Act)、土地权法(Land Titles Act)、分区法(Zoning By Law)、建筑物法(Building Code)、火法(Fire Code)、代理人法(Agency Law)、租赁法(Tenant Protection Act)。
土地管理是什么所谓的土地管理,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管理。
国家对土地管理有哪些规定关于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1、《土地登记规则》;
1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3、《土地复垦规定》;
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等。
国家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和备案类三种,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属审批类,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其规模和投资方向属于核准和备案类。其中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都是核准类,此外就是备案类。这类项目申报立项的同时都需要向同级国土资源部分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有哪些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占用耕地做了全面规
附:《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hui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hui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人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国家对土地管理有哪些规定?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1、《土地登记规则》;
1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3、《土地复垦规定》;
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等。
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二条规定,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扩展资料: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hui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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